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网络购物为人们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购物环境,但同时网络的隐蔽性和便捷性,为非法交易提供了温床。通过网络无证贩卖烟草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近期,海拉尔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上无证贩卖烟草而引发纠纷的民事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在沈阳市无证批发销售香烟,2023年8月,原告刘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告李某,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从被告抖音直播间低价订购了价值四万余元的香烟用于经营谋利,达成协议之后,被告通过快递物流跨省向原告运输香烟,但被告由于无证贩卖、运输烟草受到行政处罚,只向原告邮寄了部分香烟,无法继续供货,尚欠原告价值两万余元的香烟。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原告诉至海拉尔区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剩余的两万余元香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未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即进行烟草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同时,原、被告跨省经营烟草,但未申请领取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规定。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被告双方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非法进行烟草经营,原告用于非法经营烟草的两万余元资金,依法不予保护。本案中,双方的行为均构成违法,双发的违法行为已移交当地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处理。
法官说法
烟草是特殊的消费品,在我国实行专卖制度,根据国家烟草专卖法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收购、销售、还是经营烟草制品,都必须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主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凡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经营烟草、贩卖烟草,都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无证贩卖烟草的行为冲击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破坏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
法律鼓励和保障合法、正当的市场交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切莫心存侥幸为烟草黑利,触碰法律红线,不然身陷囹圄方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