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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持假证驾车冲撞交警检查,罪上加罪
作者:周韦华  发布时间:2024-12-12 09:53:46 打印 字号: | |


 

妨害公务罪已成为当前社会治安的热点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执法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仍有部分群众对执法工作不理解,或因自身行为存在违法之处而抗拒执法。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2024年,海拉尔区发生一起妨害公务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向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为能继续驾驶机动车,便通过利用他人驾驶证更换成本人照片的方式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继续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2024年5月,在向某某驾车行驶至海拉尔区河东公署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截检查驾驶证和身份证。向某某因害怕其使用变造驾驶证的行为暴露,在接受检查过程中突然启动车辆向右侧变道驶入十字路口处,在该处执勤的交警立即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但向某某却未将车辆完全停止,用车头顶住前方的交警,致该交警趴在向某某所驾驶车辆的引擎盖上。交警多次警告勒令其停车,向某某不仅拒不配合,且继续驾驶机动车向东行驶,行进至龙凤新天地北侧停车场大门处后弃车逃逸,被随后赶到的交警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某某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向某某变造他人的驾驶证并使用,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应以妨害公务罪、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变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法律尊严本不容挑战,执法权威更不容亵渎。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履职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群众应当依法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理性对待并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切勿一时冲动做出不理智的行为而触犯法律。

 



 
责任编辑:窦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