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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替人担保需谨慎,保证人也可能被强制执行
作者:祁芮  发布时间:2024-12-11 15:19:2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海拉尔区法院顺利执行完毕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1年2月,王某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徐某借款2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借款抵押,吴某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仅偿还了徐某5万元就再未偿还。2023年2月,王某又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呼某借款15万元,并以担保人吕某名下的一处车库作为借款抵押,吕某、吴某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一直未偿还呼某借款。徐某、呼某二人索要无果后将王某诉至海拉尔区法院。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实际借款人王某及担保人吴某、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三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总对总”线上查控,冻结其名下的资金账户。账户被冻结之后,吴某和吕某匆匆联系法院:“怎么把我的账户都查封了?我也不是借款人,我也没用这笔钱,凭什么查封我的账户?”面对二人的不解,执行法官耐心解释其为何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如果实际借款人王某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不仅要承担还款义务,法院还会拍卖抵押物,也就是担保人的车库用于还款。面对担保人的埋怨和法律的威慑力,王某感觉实在是无颜面对朋友,表示一定全力筹措资金偿还欠款。隔日,王某将全部案款打入法院执行款账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在王某将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后,执行干警及时对实际借款人和担保人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在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中,经常会遇见此类情况,连带保证责任人作为被执行人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生活中,不少人认为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只是用自己的信誉为借款人提供帮助,并没有认识到对债务承担的责任。

释法明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可见,保证人虽然不是债务人,但是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保证人就可能承担相应责任,甚至面临被执行的风险。

法官温馨提示

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谨慎。在对债务人经济情况和个人信用不了解的情况下,切勿草率为他人提供担保,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签字。

 担保人依法向债务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人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窦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