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很多在校大学生选择兼职或实习,如果在这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不能正常工作,可以索要误工费吗?来看今天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李某骑自行车(后载纸箱)沿海拉尔区中央南路东侧人行道由北向南行驶,骑行至苏炳文广场前人行道开口处向南左转弯进入道路时,与由南向北在非机动车道骑电动车的张某(在校大学生)相撞,致张某、李某及电动车乘员孙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
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骑自行车未按规定装载货物,进入道路时未让已在道路内行驶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无责任。当日,原告张某被送至呼伦贝尔市中蒙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7天,被告迟迟未给付赔偿,张某认为李某的交通肇事行为给其身体和财产造成巨大伤害,遂诉至海拉尔区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5480.19元,经张某申请,案件进入司法鉴定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张某系在校大学生,其主张的误工费不应由李某承担。
【审理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原告系在校大学生,虽已在庭审中举证证明其从事工作情况,但因其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予以确认误工费,结合鉴定意见,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0336.11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观点认为,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人为限。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其虽暂时无收入,但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因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所以,对其赔偿符合利益丧失说的立场,也较为公平合理,符合公平的价值观。举重以明轻,对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尚且应当支持误工费,本案原告具有劳动能力、从事不固定工作,当然应支持其误工费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