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拉尔区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特别”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因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近亲属均不能到庭,为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经王某同意,海拉尔区法院邀请海拉尔区关工委副主任张和平作为被告人王某的“合适成年人”参加庭审,行使“临时家长”的诉讼权利。
王某因自幼父母离异,跟随爷爷奶奶长大,小学未毕业便无人管理,混迹社会,发生多起盗窃行为,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盗窃。在庭审中,张主任针对王某理解、表述不清的问题及时提出补充意见,对有关量刑情节阐明自己的观点,有效地维护了王某的诉讼权利。庭审结束后,“临时家长”又与法官一道,同王某交流,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心理疏导、精神抚慰,使其正确看待所犯下的错误,牢记教训,好好改造,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官普法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是指在法定代理人不能、不宜到场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由合适成年人在场参与保障未成年犯司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合适成年人”作为未成年被告人的“代言人”,既要在其与司法机关沟通时起到桥梁作用,也要有效监督司法活动,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合适成年人”出庭制度的实施是海拉尔区法院积极健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制度的生动实践。下一步,海拉尔区法院将继续强化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及权益保护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