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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开庭原告不去会有什么后果?
作者:左丽蓉  发布时间:2024-03-07 12:15: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海拉尔区法院以“按撤诉处理”审结一起民事案件,这是怎么一回事,让我们走进今天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拉尔区法院民事庭送达人员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传票中明确写明了开庭时间。开庭当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承办法官在等待近一小时后,原告依然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法院依法裁定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大量存在,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严重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以及被告经传票传唤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希望当事人合理安排自己行程及时间,按时参加诉讼。如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诉讼,应当提前与案件承办法官沟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窦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