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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后探视孩子受阻,法官柔性调解护亲情
作者:敖丹  发布时间:2023-09-20 10:30:24 打印 字号: | |


 

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父母都能理性对待离异后子女的探视,近日,海拉尔区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因探视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2023年1月,经法院调解,申请执行人陈某(女)和被执行人王某(男)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约定女儿由父亲王某抚养,陈某享有对女儿的探视权。双方约定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的情况下,陈某每月和女儿共同生活两天,寒暑假每月四天,王某有协助的义务。然而因双方积怨已久、矛盾较深,私下无法冷静沟通,陈某多次探望女儿均遭拒绝,陈某遂向海拉尔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考虑到探视权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如果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虽然能够保障陈某的探视权,但对于年仅6岁的孩子来说,很可能造成情感伤害、产生心理阴影,也不利于双方的矛盾化解。因此,执行法官选择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调解中,王某开始以各种理由拒绝陈某探视,后又称孩子不愿意见面,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思想工作,王某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让陈某进行探望。

在探视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王某及其家人经常在孩子面前辱骂陈某,损坏陈某在孩子心目中的形象,导致孩子不愿意与母亲单独相处,为此,执行法官对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让其认识到自己与家人的行为加深了对孩子带来的伤害,王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以后在孩子面前说话注意方式方法,不对孩子灌输不利陈某抚育孩子的言词。同时,执行法官劝说陈某要多关心孩子,让她感受到母爱的温暖,有一个幸福快乐的童年。陈某表示以后会多关心孩子的学习生活,尽到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在综合考量孩子的意见后,陈某和王某达成了新的探视协议,陈某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先在王某的陪同下由陈某行使探视权,待陈某修复好和孩子之间的感情和信任,孩子愿意接纳陈某并愿意单独与其相处时,陈某可在周末、节假日将孩子接过去单独相处。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窦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