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近年来,海拉尔区法院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打击和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鼓励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用法治手段护航绿水青山!
【基本案情】
某路桥公司为建设公路路基,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在位于自然保护区内国有林地上采土,致使250亩国有林地遭到破坏。林业局作出了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通知书,责令某路桥公司将被破坏林地恢复原状。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职责中发现,被破坏林地存在沙化危险。为督促林业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人民检察院两次向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环境保护及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法定职责。在接到检察建议书后,林业局进行了招标,并与中标单位签订了购销合同,为恢复被毁坏林地植被做好了准备。但至案件审理时被毁坏林地的植被仍未恢复。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林业局对管辖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林业局对管辖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了250亩国有林地被毁坏的结果,致该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恶化、社会公众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成立。虽然林业局在本案诉讼前履行了相关职责,但对本案涉及的被毁坏的国有林地未尽到管理和监督职责的行为仍然违法。人民检察院要求确认其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有法律依据,故法院对林业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予以确认。
人民检察院向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后,林业局采取了积极的行政措施,并为被毁坏林地植被恢复做好了准备工作,但受气候及季节限制,被毁坏林地的植被至今未能恢复。林业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未能达到其行政目的。法院判决确认林业局未完全履行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地监管和保护职责违法,并责令继续履行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地监管和保护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系保护林地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加强林地生态保护和修复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把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融入绿色生态文明建设之中的应有之义。通过本案审理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履职,减少杜绝慢作为、不作为,也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保护草原、森林是内蒙古生态系统保护的首要任务”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