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房屋租赁合同,交了租金,但房子一天没住,租金可以退吗?近日,在海拉尔区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就化解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情况:原告李某、被告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将房屋租赁给原告李某,租期为1年,租赁费为1.3万元,押金2000元。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了租金及押金,但被告并未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也未入住该房屋。签订合同两个月后,原告告知被告自己不再租赁该房屋,要求被告退还房屋租金及押金。被告认为双方已经签订合同,约定租期一年,而且,被告向原告多次提出交付房屋,但原告均以不在本地为由导致房屋未交付原告,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还租金。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将被告诉至海拉尔区法院。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支付给被告两个月的房租弥补被告的损失,被告也同意退还剩余租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虽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被告作为出租人并未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也未入住该房屋,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但并未生效。虽然被告辩称向原告多次提出交付房屋,但原告均以不在本地为由导致未交付,被告也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退还租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