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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弘扬蒙古马精神】缓刑期内再犯危险驾驶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作者:崔闯  发布时间:2023-01-05 10:46:16 打印 字号: | |

“曾经有一份改过自新的机会放在我的面前,我没有珍惜,等到失去后才后悔莫及...”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9日被海拉尔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1月23日至2022年1月22日。2021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灰色捷达轿车,沿海拉尔区工字路由东向西行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撤销此前海拉尔区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中的缓刑部分。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法官释法

违法没有后悔药,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危险驾驶罪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法官在这里提醒大家春节将至,亲朋好友相聚,饮酒需适量,切莫贪杯,对于酒后驾车一定不要心存侥幸,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法定标准,就算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也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而且酒后驾车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请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责任编辑:王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