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境内的牧民主要生活在鄂温克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受地理环境、生产方式、风俗习惯、民族信仰的影响,牧区家事纠纷案件与农区、林区、城区相比,呈现案件类型单一、矛盾较为集中、婚姻案件占很大比例等特点,牧区家事纠纷审判实践与现行法律之间有很大距离,存在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课题小组先后到鄂温克旗法院、陈巴尔虎旗法院调研,对牧业四旗法院近三年受理的家事案件进行梳理和分析,发现牧区家事纠纷案件存在很多共性的特点及规律,同时对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推行的各项制度能否在牧区适用进行了思考,对离婚冷静期等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并将反思的观点总结出来,供家事审判改革进行参考。
一、牧区家事案件中存在的共同特点
(一)离婚案件中近八成存在家庭暴力
课题组针对对鄂温克旗法院和陈巴尔虎旗法院近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抽样调查,合计抽取300件离婚案件作为样本进行统计,发现家庭暴力占离婚案件数量的比重近80%,且逐年上升。草地上的牧民娱乐项目匮乏,生活作息方式简单,文化教育程度低下,每天除了放牧牛羊之外,最大的乐趣就是喝酒,久而久之酗酒成性,进而导致酒后家庭暴力案件频发。在牧区男方存在大男子主义作风,一旦因生活琐事或者生活烦恼遭到妻子的指责或者埋怨,就动用“武力”,轻则拳打脚踢,重则棍棒相加,例如: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包某诉吴某离婚案,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很好,几年后,男方经常酒后对女方实施暴力,女方身心遭受伤害,坚决要求离婚。又如:陈巴尔虎旗王某诉张某离婚案,王女士1988年经人撮合与邻近嘎查的张某相识,同年底登记结婚。虽然先后生下两个儿子,但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张某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对妻子非打即骂,男方常年喝酒,不分白天晚上,经常半夜回家后不分缘由对妻子大打出手,女方向法庭出示多组家暴证据,坚持离婚。在牧区,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比比皆是,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推行中应该引起重视,各个牧区法院应该积极探索一套适合牧区自己的家事审判制度,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情感及家庭利益。
(二) 公告离婚适用率极高
公告离婚在牧区法院适用率很高,这是区别于农区、城区、林区的离婚案件又一显著特点。在牧区适用公告离婚的案件大多离不开以下两种原因,一是家庭暴力,二是酗酒。一方当事人(通常为男方) 酗酒成性、好逸恶劳,不尽家庭义务,缺乏责任心,或者女方无法忍受男方的不良恶习选择外出打工或者是离家出走,之后便杳无音讯,致使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有的夫妻因生气而赌气离家出走,长期有家不归,又无法联系,导致双方感情无法弥合,从而导致公告离婚。鄂温克旗金某与阿某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6年双方因为琐事争吵,男方离家后至今下落不明,法院公告离婚。新巴尔虎左旗巴某与包某婚后育有一子,男方经常酗酒,女方无法忍受家暴离家出走,法院公告离婚。公告离婚适用率如此之高,不仅影响家庭和谐,也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威胁,在家事审判改革中应该想办法进行改善和规避此类现象的发生。
(三)以贷还贷,以贷还息,以贷度日的现象愈来愈多。
为了方便牧民的牧业生产,金融机构降低门槛,推出了多种低利率的小额贷款。然而有些牧民没有将这些贷款落实在养殖及畜牧业发展上,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用在个人消费及生活挥霍上,待无款可贷、走投无路时,双方负债离婚。2016年7月,乌某来法院起诉芒某离婚,诉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没有经济来源,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后经法院查实,双方在婚姻存续十五年期间向不同金融机构先后借款100余万元,以贷还贷,以贷还息,用尽各种手段拆借资金,将贷款用于喝酒、聚餐、娱乐上,2013年儿子患重病产生巨额医药费,资金链断裂,夫妻双方为此不断争吵,甚至暴力相向,导致夫妻感情走向尽头。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判决双方离婚,平均负担银行贷款。牧民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是近几年离婚案件中出现的新现象,如不进行规制,将会影响金融体系的运行及当地经济的发展
(四)牛、羊等共同财产的数额、种类及大小难以确定。
牛羊作为牧民的主要财产,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牧区婚姻案件的审理区分家庭共同财产和个人婚前财产随双方关系性质和共同生活时间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结婚时出嫁女或入赘婿的陪嫁牲畜,因出栏率、成活率和死亡率不同,牲畜数量无法确定。因草场面积、草场质量、活畜承载量不同导致牲畜的种类及大小不断变化,当事人往往因为个体的不确定性发生争执。
(五)草场使用权是否分割,各地执行标准不一。
在离婚与继承案件中,草场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是最棘手的问题,有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草场使用权进行分割,有的法院对于草场分割问题均不受理,告知当事人到苏木、嘎查主张权利,但是两种处理方式效果均不理想。鄂温克旗法院对于家事案件中涉及草场使用权的问题,均不予分割,告知当事人到当地的嘎查处理。陈巴尔虎旗法院结合案件情况,酌情给予分割。
(六)牧民当事人举证意识不强。
当事人举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诉讼活动。牧民大多居住在草原上,交通的落后导致牧区与外界的沟通联系较少,物质经济文化水平落后,教育环节的薄弱导致牧民法律意识淡薄,举证能力不强,大部分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导致法庭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例如,女方提出离婚,应该由其承担对牛羊数额的举证责任,女方常常以带孩子、挤奶等家务活动为主,对牛羊的确切数量并不知情,常规做法是由嘎查出具的证据证明牛羊的数量,而嘎查的记录往往是一年或几年前官方统计的数字,牲畜的成活率和死亡率随着时间的变化,嘎查的记录不能客观反映牲畜数量。
二、审理牧区家事纠纷的几点思考
(一)牧区能否适用家事案件冷静期制度
离婚冷静期制度意在为双方当事人留出冷却情绪、反省过错的空间,促使当事人理性对待家庭纠纷,推动婚姻矛盾化解,可以避免判决不准离婚给一方甚至双方造成的伤害,给双方以人文关怀,增添双方的正能量,可以提高离婚案件和好的比率,减少冲动式离婚。针对暴力离婚频发的牧区,能否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值得深思的问题。虽然婚姻冷静期制度在婚姻矛盾化解过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相对于家暴离婚案件来说,仍然存在局限性和弊端。家庭暴力案件中,如果法院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机械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不仅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实体正义,还有可能会给受害方带来“二次伤害”,甚至在成人身伤亡。鄂温克旗法院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金某起诉被告包某离婚,理由是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法院立案后转入审判程序后,法官找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跪地求和并主动向妻子承认错误,请求妻子原谅,原告被丈夫的承诺感动了,双方抱头痛哭,互相谅解,法官借此给予双方三个月冷静期,。原本大家都认为双方已经和好了,谁料,调解当天晚上丈夫酗酒,对女方再次实施家暴,向女方前胸连捅七刀。案发后,妻子被送进医院抢救,丈夫被公安局带走,待原告伤情好转后,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离婚冷静期制度在牧区不能简单机械的适用,稍有疏忽,可能导致法官未评估家暴案件的特殊性而被法律追责的风险,造成对长期施暴的被告人当严不严的现象发生。
另外,牧区离婚案件还普遍存在另一个特点,大都被告有酗酒恶习,酒后草原四处为家行踪不定,原告到法院起诉离婚后,经常电话联系不上被告或者找不到被告。一旦找到被告,法院通常做法是控制被告到酒醒,抓住时机立即组织庭审程序进行审理,或调或判。此类案件如果机械的适用离婚冷静期,就会造成案件“久拖不结”,甚至超越案件审理期限。因而,在牧区离婚案件中应该谨慎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二)在牧区如何落实人身保护令制度
牧区草原地广人稀,往往居住最近的两家牧民,也要相隔几十公里甚至上百公里,再加上草地上通信、交通的不便利性,草地民警不能第一时间获取家暴求救,因而在草地执行人身保护令裁定有一定难度,导致人身保护令的保护功能形同虚设,无法落实推进。在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普遍存在的牧区,应首推实施人身保护令制度,但现实生活中制度却难以落实,无法起到保护弱者的作用。家事审判改革应该积极探索适合牧区特色的人身保护令执行制度,使牧区的家庭暴力案件得到有效的遏制。
(三)离婚案件是否应该强行介入家事调查员制度、探视回访制度
牧区离婚案件几乎都涉及草场使用权和牛羊分配问题,受地理及民俗因素影响,草场使用权及共同财产分配问题难以客观完全,可能对一方当事人,尤其女方的利益产生不公平现象,家事改革推行的家事调查员制度正好能够解决这一难题,家事调查员对当事人双方的亲属、朋友、邻居、嘎查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一个完整的家事调查报告,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将能更为客观和公正的反应当事人的财产情况。家事调查制度不应局限于当事人双方同意才能启动,法院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遵循职权主义原则,在涉及到草场分配权及牛羊等共同分配问题,强行介入家事调查员制度,以保财产分配的准确性。
牧区家庭暴力离婚后受害方的利益应如何保护,是家事审判改革要考虑的另一问题。探视回访制度虽然是针对诉后当事人跟踪帮扶的便民机制,但在牧区应该特事特办,每起家暴案件都应介入回访制度,着重加强判后回访工作,回访的人员应该趋于专业化、回访的次数应该增多、回访的制度应该细化。
(作者简介:门金鸽,女,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员额法官,通信地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邮编:021000,电话:17604706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