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法受理的被告人李绍军等人犯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等罪一案,经过审理,于2020年1月15日进行宣判。该案涉案被告人19人,被告人李绍军、夏俊生、李绍林属恶势力犯罪。被告人李绍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夏俊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绍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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