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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完善利息约定的几点建议
作者:胡静  发布时间:2020-07-16 16:33:0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大量增加,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了借贷双方在利息约定方面存在的问题:1、利息给付时间未约定;2、借据中不写利息,对利息进行口头约定;3、利率超过24%/年;4、给付借款时直接将借期利息预扣笔者根据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审判实践对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需要约定利息给付时间。如按月支付、按季度支付、借款到期时一并支付等。

二、需在借据中明确利息及利率条款如果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借款,借款过程中亦未给付过利息,出借人在诉讼中很难证明双方对利息进行过约定,只能自借款到期后主张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

三、利率不宜超过年利率36%。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上限为24%,即便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此利率债权人通过法院主张的利息也只能降至24%/年。但债务人已经按双方约定的利息给付部分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应当冲减本金。

四、预扣利息为法律所禁止。如果存在预扣利息的情况导致的后果为:1、债务人需返还的借款本金为实际给付借款金额;2、计算利息的金属为实际给付借款的数额;3、已按约定借款数额(未扣利息数)给付利息的,给付的利息减去实际给付借款应给付利息所得的部分应当用来偿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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