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纠纷在法院民商事案件中的占比不断在增加,但民间借贷这种民事行为仅靠借贷双方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且缺乏担保抵押,借贷双方很容易引发纠纷。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时候可以从以下几点多做一些考虑:
一、审理时不仅要看是否存在借条等证据,还要重视审查是否有打款凭证,尤其是当事人以现金方式交付,法官更要核实其真实性。
二、立足非法集资行为的构成要件,准确甄别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虽有审批权限但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因此法官在案件审理阶段若发现有非法集资行为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向公安或检察机关移送。对于侦查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应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