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法院与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协作配合,提高反腐成效,近日,驻院纪检监察组根据该院工作实际,制定了《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关于党员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和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关于党员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和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工作。
《办法》要求:一是院相关庭室在对党员或公职人员作出刑事判决或在审理执行民商事、行政等案件中,发现其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在发现并确定违纪违法行为事实起10个工作日向驻院纪检监察组书面通报,并移送相关案件材料;二是在办理案件中,加强与公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查证案件当事人的政治面貌、身份、工作关系等有关信息,并将涉及党员和公职人员的信息随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及时进行党纪政纪处理;三是明确责任和程序要求,由驻院纪检监察组指派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掌握涉及党员和公职人员案件及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做好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对接,充分发挥好联络协调作用,对办案过程中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院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