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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惨遭迫害 父母维权惩恶人
作者:赵娜  发布时间:2020-05-07 11:04:0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系被害人张某(2003年3月11日出生)的姨夫。2012年至2016年7、8月间,王明知张某不满十四周岁而采取哄骗的方式多次在王曾居住过的平房内、曾租住的天润方舟小区楼房内、现居住的海桥家园小区家中、王妹妹居住的枫林佳苑小区家中以及张某居住的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家中与张某发生性行为。另查明,被告人王于2016年12月31日到海拉尔公安分局主动投案。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被害人张某是幼女情况下,多次实施奸淫,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海拉尔区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第一次实施性侵时,被害人张某年仅9岁,直至最后一次性侵时,被害人张某也未满14周岁,性侵次数之多,跨越年代之久,故依法应从严处罚。被告人犯罪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被告人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诱骗无知幼女实施性侵害的严重犯罪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10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行为的,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王某虽有自首的量刑情节,但法院依法对王某判处了有期徒刑九年,充分体现了严惩性侵害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性侵幼女,持续时间长,犯罪次数多,被害人张某起初因年幼在被侵害后,并未意识到自己已遭受犯罪侵害,没有向家人和任何人诉说,凸显了我国目前对儿童性别意识及人身安全意识教育的缺位;被告人多次诱骗被害人在自己家中和他人家中实施犯罪行为,凸显了家长在对孩子监护看管上的疏忽,亦给其多次犯罪提供了可趁之机。本案再次的启示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强化家长、老师的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建立建全预防性侵耒成个人犯罪的制度机制,共同筑牢家庭、学校、社会三道防线,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沈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