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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定位及职责研究
作者:陈伟  发布时间:2018-06-04 08:51:21 打印 字号: | |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此背景下,内蒙古自治区法院系统作为全国第二批司法改革试点地区之一,理应为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新境界作出应有贡献。作为法院内设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如何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发挥其更大的作用及职能如何定位值得思考,现从以下四方面进行探讨:

一、关于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及在高中基三级法院中如何设置相关组织机构的问题

根据我院审判管理工作实际,审判管理机构职能定位是法院管理的核心之一,是以提高审判管理质量、效率和效果为目标,以服务审判、规范和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为原则,运用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制约等方法面对审判行为与审判过程实施调控、评价与引导。从而达到审判公正与高效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在高中基三级法院自上而下的设立审判管理专门机构并将审判管理办公室定位于审判委员会领导下的具体办事机构。

二、关于怎样落实司法审判实务的管理活动必须由法官承担的司法理念,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中法官员额如何配置的问题

我们经调研后认为,多年来我们习惯于用政务管理和人事管理的方法从事审判管理,但结果并不理想。因此自审判管理办公室成立以来结束了“各自为政”的审判管理局面,实现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故作为审判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服务机构理应由法官组成。理由是审管办的工作性质需要具有较高业务水平且熟练掌握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法官来出任,只有这样才能在管理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监督、管理才更有力。

三、不具有法官身份的人员管理审判事务,是否可行的问题

笔者认为,不具有法官身份的人员可在审管办从事辅助管理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审管办职能中的审委会事务、司法统计事务、司法辅助事务(如鉴定、评估)均可由不具有法官身份的人员担任。为节省有限的审判资源,优化审判人员配置,结合审判管理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由不具有法官身份的人员从事辅助性审判管理工作。

四、关于在审判管理队伍建设方面,如何实现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与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之间的互动交流问题

笔者认为,互动交流的作用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使两种权利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因此我们建议可以建立常态化的人员互动交流机制,每一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为期一年的互动交流。目的有二:一是可以促使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可以进一步了解审判管理工作的必要性、科学性和重要性使其在思想认识上和实际工作中不断提升整体意识和全局意识,并通过互动交流发现自己在以往工作中的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力求使其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能够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结合。二是将审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交流到一线从事审判工作可以使其能够及时的发现在审判工作中还存在哪些制约审判管理工作的实际问题,以便在今后的审判管理工作中不断提升审判管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责任编辑:沈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