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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送达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李鑫 高瑞琦  发布时间:2017-12-28 09:10:2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海拉尔区法院为了更好地开展电子送达,除了在诉讼服务中心LED大屏幕宣传其优势与意义,还重新印制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填写内容。截止目前,全院共用电子送达案件4件,均采用的是微信送达。电子送达拓宽了送达途径,提高了送达效率。但电子送达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电子送达的适用质效,需进一步明确、统一和改进。

一是电子送达的确认方式不明确。在实践中原告当事人大部分不需要电子送达也积极配合法院,而被告当事人一般不愿意把个人电子信息告知给法院进行电子送达;案件承办人存在畏难心理,怠于尝试新鲜事物,对电子送达方式不放心;部分当事人在地址确认书中记载的微信号不能通过好友验证,无法通过微信向其送达或表示没有或从不使用电子邮箱,不能及时收发信息。

二是电子送达时间固定技术达不到要求。司法实践中,对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确认和固定,往往没有专业的、专门的电子科学技术设施予以辅助,致使该送达日期难以固定,无形中削弱了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率和效能。 

三是电子送达安全性缺乏保障。司法实践中,电子送达因其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优越性而备受青睐。但由于电子送达需借助于网络传输,存在相当的安全风险,没有公用的微信号、邮箱,干警担心个人信息泄露不愿意用个人号码添加当事人并向其送达,电子送达在技术上潜藏着极大的不安全性。

规范电子送达适用的对策及建议:

一要强化法院信息化建设。一方面,开发安装专门的电子送达程序软件系统,加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技术,保障电子送达的安全。另一方面,对于电子送达“回证”问题,设置自动回复功能,如法院承办人将法律文书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后,该程序附带收到自动回复功能,以证明“到达受送达人的特定系统”,并打印该回复信息进行存档。

二要拓宽送达地址选择项。电子送达的适用是因地制宜的。基层法院面对的当事人多为普通百姓,电子送达适用对象相对较少较窄,可以考虑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增加电子邮箱、传真号码等电子送达选择项,由当事人自由选择送达方式并填写,明示当事人的选择权。

三要增加电子公告送达。建议增设电子公告送达,在特定的网络平台上,以向社会公众发布电子信息的形式,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定期间,视为送达。
责任编辑:沈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