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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区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调研
作者:李鑫  发布时间:2017-05-24 14:54:14 打印 字号: | |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案件数量大,多为系列案。该类纠纷多为物业公司对小区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进行的集中起诉,少则几十件,多则上百件同时立案。且多数被告均是同一小区居民。二是涉案标的小。每一起案件标的一般在千元左右,鲜少超过3000元。三是抗辩理由类似。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抗辩理由一般是因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也有一些业主,尤其是回迁户,因房屋质量有问题,找房地产商无果,迁怒于物业公司,而拒交物业服务费。四是诉讼成本高。物业公司方面,需要一家一户核实,确定交费的义务人,才能诉至法院;法院方面,送达成本较高,如采用邮寄方式向业主送达诉讼文书,回退率较高,如电话通知业主领取诉讼文书,但当事人出于对诉讼及物业公司的抵触情绪,多不配合,如直接送达,则时常遇到业主不在家、同住家属身份无法确认、拒收等多种情况的制约;业主方面,要出庭应诉,需要耽误工作时间,这既是时间成本也是经济成本。

解决该类纠纷的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诉前调解。通过诉讼来收取物业费,往往会造成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对立情绪,且诉讼成本较高。因此,应积极探索基层社区主导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非诉讼解决模式。还要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利于执行。基层法院应通过巡回审判、法官进社区等方式,现场调解纠纷,让此类纠纷解决在诉讼前。

二是完善物业管理立法。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物业管理的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现虽有《物业管理条例》,但其与民事纠纷审判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因此有关部门还应就审判实践中如何更好地适用条例做进一步协调和明确。同时,房产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对物业管理的行业规范、制度,服务质量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使物业管理行业尽快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同时也能为法院审理物业纠纷案件提供较为充分完善的法律依据。

三是规范民事裁判自由裁量标准。该类纠纷中,业主拒交服务费多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该类案件,基层法院针对于物业服务不到位的,判决物业费打折扣。因为一但上诉至二审法院,自由裁量标准不一致时,会出现更多地改判案件,从而影响基层法院年终绩效考核成绩。因此,只有细化该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才能让基层法院及时立案、准确裁判。

四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加强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业主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运用合理合法的有效措施规范业主的违规行为,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认真履行义务,从而从根本上预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发生。让居民进一步了解常见的法律关系,厘清相关事件的责任主体,正确对待该类诉讼。
责任编辑:沈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