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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救助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李常瑜  发布时间:2017-04-27 11:36:48 打印 字号: | |
  司法救助制度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角度来讲,其主要指的是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以确保其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从更宏观的广义角度来讲,将范围扩大到包括刑事案件被害人获得补偿、执行案件中申请人、被申请人均经济困难而获得救助的内容。

司法救助,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本质要求,是目前复杂国情、世情、民情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自2000年7月,我国正式建立司法救助制度以来,该制度得到了切实地贯彻落实,解决了一部分困难群众的司法诉求,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是一项保公平、促稳定的重要制度。

根据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专项调研的通知》要求,我院对2009年到2013年开展司法救助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司法救助工作基本情况

2009年以来,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切实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对存在经济困难的当事人采取减、免、缓诉讼费用的举措,保证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2013年为例,共开展司法救助15次,发放司法救助资金12万元,缓、减、免金额8.38万元。

二、海拉尔区法院司法救助主要措施和经验

(一)服务困难群众,在立案工作中体现司法关怀。

一是立案法官主动良好行使释明权。对于一些到法院起诉的当事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较少的情况,立案法官用简单明了的语言积极为他其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与诉讼流程,帮助他们正确行使诉讼权,保证顺利诉讼。

二是对有困难的当事人进行立案风险的提示。在对当事人进行相关解释之后,对于当事人进行一个立案风险的提示,增强当事人对于诉讼成本以及风险的认识,适当降低其对于诉讼所预期目标的心理期望值,为当事人提供理性的提示,最大便利诉讼当事人。

(二)规范实施司法救助的程序

根据最高院、内蒙古高院以及呼伦贝尔市中院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严格、规范的司法救助程序。由当事人写书面的申请,立案法官初步审核选择符合形式要件要求的,立案庭长进一步审核,进而由分管院长、院长审批。这样一步步严格的审批程序,有效杜绝了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使司法救助制度真正惠及弱势群体。

(三)深化服务,时时处处体现司法为民理念。

司法救助制度既有利于各类案件的及时解决,同时也为实体公正创造了条件。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过程中,对于符合条件的接受救助的困难当事人,在第一时间为其提供司法救助,牢牢把握人民群众满意度是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司法干警切实规范自己的行为、语言、礼仪和形象,从案前的释法析理,到审判执行中的人文关怀,力求时时处处都能体现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

三、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司法救助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使得我国目前的贫富分化程度也逐渐加快、加大,社会弱势群体迅速膨胀,而这些弱势群体本身自我保护能力低,法律意识淡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损害,由此产生的各种死法纠纷呈上升趋势,客观的司法救助需求越来越多。而法院本身经办案件的经费就相对不足,能够负担起的司法救助很少,司法救助存在尖锐的供需矛盾,依然有很多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未能获得充分地救助。

(二)司法救助标准不易把握,可操作性较低

在我院提供司法救助的案例中,需救助的困难当事人大多来自农村或者是外来务工人员,在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时存在困难,相关部门出具经济困难的证明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具体评定当事人经济困难标准时,对于原来经济收入较好,但在诉讼前陷入困境的当事人是否属于存在经济困难的认定,目前现行的司法救助规定尚不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较低。

(三)司法救助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

司法救助制度的设立,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但是在实际具体的操作中,由于相关配套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出现一些当事人被法院减、缓、免几十元、几百元诉讼费,却要承担高达几千元的代理费和鉴定费的情形,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依然居高不下,司法救助的目的难以达到,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依然打不起官司。

四、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发动社会力量扩大司法救助资金来源

在司法救助资金来源上,要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发送社会力量,吸引社会资金和人员参与司法救助,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弥补司法救助资金缺口,确保司法救助效果。积极对外宣传司法救助资金募集工作,通过宣传工作,向社会募集司法救助资金,以达到良好的司法救助效果。

(二)加大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

把司法救助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告知,使当事人享有知情权。通过宣传,使当事人了解有关司法救助措施的具体规定,申请的具体条件要求,办理的具体程序,以及骗取司法救助的惩罚措施。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主动争取政府支持,得到社会的理解、支持与帮助,充分发挥其救助功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司法救助程序

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的程序,充实司法救助的内容,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改进司法救助工作的方式方法。从立案救助、审理救助、执行救助、化解涉诉信访案件救助方方面面,完善司法救助流程,切实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沈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