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信用卡业务的飞速发展,伴随着信用卡的金融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在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已成为发案率高、危害性大且定性较难的刑事犯罪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将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划定为四种:(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2014年1—11月,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并结案的21件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具备情形之一的案件数为3件;情形二的案件数为3件;情形四的案件数最多,为15件,占到了此类案件的71.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处于绝对多数,其原因主要为发卡银行对客户资信审核把关不严格、监管不力,信用卡客户法制观念不强以及当前我国存在信用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为有效预防和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建立健全诚信体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海拉尔区法院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是银行应提高信用安全意识,严格审核、强化监管。在信用卡申领环节严格把关,充分利用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法院失信执行人公示系统等平台,对信用卡申请人进行准确地身份识别和严格的资信审核;在信用卡的使用环节强化监管,加大信用风险的管理力度。建议经由银行监管部门组织发起,各个银行提供客户的资信风险评估的基础材料,形成一个行业内客户信用卡资信情况库,从而对信用卡客户的授信最高额度进行统一的调控、监管,以避免因互相信息不流通造成持卡人循环利用信用申办多家银行多张信用卡的方式进行恶意的透支行为。
二是司法机关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持卡人的风险意识。可以借助电视、广播电台、网络、报纸等媒体,普及信用卡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信用卡诈骗犯罪方面的法制宣传,结合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真实案例,揭露犯罪手法、方式,提醒触犯法律所要承担的后果,让社会大众可以及时获取信用卡犯罪的信息,持卡人真切辨别罪与非罪的界限,绝不触犯法律,科学透支、诚信用卡、规避风险,维护好安全、稳定的金融秩序。
三是建立健全社会诚信机制,完善信用卡金融信用立法。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尽早建立健全我国社会诚信体系,按照居民家庭的收入与资产、信用透支、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等情况,对个人的信用进行等级评估并记录、存档,通过社会公民信用体系的健全,为发卡银行提供公民资信状况更为准确地资料,避免向信用等级不高的人发放信用卡,防范可能出现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同时,国家立法部门在对信用卡诈骗犯罪情况的研究基础上,完善金融信用立法,并形成系统化的信用卡法律法规体系,使信用卡业务以及监管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降低信用卡的发行及使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