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刑罚执行中确有悔改的罪犯给予减刑假释及对于犯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给予保外就医,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改造在押罪犯、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在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方面的制度并不完善,致使在司法实践当中,非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现象较为突出。造成上述实体上的非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这种结果不正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问题的问题:
一、完善相关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法律、法规。
首先,要明确规定保外就医的医疗鉴定医院必须是社会医院,监狱医院不能成为指定医院。其次,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罪犯减刑、假释的案件时,必须根据监狱呈报的材料进行裁定,不能超出监狱所呈报的范围和幅度。
二、促进执行机关提报减假及保外就医程序透明化 。
由于许多罪犯有时候并不清楚如何做才能使自己获得减刑和假释。特别是保外就医阶段,罪犯的知情权常常受到侵害。因此,建议应当将减刑、假释及保外就医的条件、计划清晰明确地公示给所有罪犯,使之了解细则,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执行机关可以将服刑人员中表现情况比较好的几名人员可以做一个典型范例来进行宣传,让广大服刑人员可以向其积极学习,讨教经验,并相互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唯有公开透明才能最大限度的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
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的职能作用。
首先,检察机关要对罪犯的改造情况以及干警的执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不属于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却呈报的,或者具备条件依法应呈报但是未呈报的,要及时依法纠正。其次,在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和监狱审批保外就医方面,要加强监督,对于其中不恰当的裁定依法做出纠正,并监督重新做出的最终裁定是否合法。最后,对于司法人员滥用职权,非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要及时纠正,已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查处。
四、对司法人员进行强化教育,严格公正执法。
对绝大多数司法人员来说,加强教育是极为重要的。一方面,法律、政治和思想道德教育,能使他们从根本上自觉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确保国家法律正确执行;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知方面的考核,成绩达标者方可继续执法,而对于执法却不懂法、不依法办事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出,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