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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几点建议
作者:杭延生 吴春艳  发布时间:2016-03-10 11:18:07 打印 字号: | |
  多年来,海拉尔区法院少年审判法庭一直致力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以及对如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积极的探索与研究,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中,形成了适合实际的未成人案件审理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思路和作法。

未成年人案件呈现的特点是:1、犯罪手段呈现成人化等特点,盗窃、抢劫、强奸、聚众斗殴案件时有发生,个别案件犯罪的手段极为残忍,社会危害性较大,2、流窜作案人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3、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简单、行为方式较为冲动,暴力犯罪较为突出;4、未成年人犯罪一般恶性不深,具有一定的可塑性,易于教育和挽救。

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建议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准确把握量刑标准

首先,正确适用缓刑。对那些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又具有监管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落实的,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大量适用缓刑。其次,大幅度适用轻刑。对那些不适用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量刑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分别定罪量刑。最后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严格审查案件事实,根据未成年人在犯罪过程中的特点和案发后的表现严格执行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二)坚持“寓教于审,审教结合”,强化庭审效果

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中要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贯穿整个审判过程。在庭审前法官主动与法定代理人、公诉人、辩护人取得联系,共同研究、感化策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的教育阶段,实行由公诉人“以法为根本”教育,辩护人“以理为基准”教育,法定代理人“以情为手段”教育,法官“情理法兼融”教育的方式,唤醒少年犯尚未泯灭的良知,启迪他们走向新生。

(三)坚持能动司法,做实判后延伸帮教工作

对被判实体刑的少年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法官应定期回访或以书信形式进行帮教;对适用缓刑的少年犯进行定期回访,建立回访档案。主动与辖区派出所、街道联系,了解少年犯的管教情况以及他们的表现,如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四)推陈出新,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法院应通过开展法治大讲堂活动、青少年“模拟法庭”、 开展“庭审进校园”活动等活动,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工作。以案讲法,让青少年切实感觉法律的威严,激发青少年学生增强法制意识的主动性,促使青少年学生自觉学法、守法。
责任编辑:沈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