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审判工作的着眼点在于化解因犯罪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因此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办理刑事案件,必须更加注重社会矛盾化解,但目前刑事审判工作还没有发挥好化解社会矛盾这一功能,所以我们只有理论上弄懂弄通,实践中才能做好做实,使其发挥好这一功能,这是新时代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
【关键词】:刑事审判;社会矛盾;化解
【正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机制转换、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人们思想活动呈现多变性和复杂性,由此构成了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同时这也是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刑事审判作为社会管理中最具强制力的手段,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责无旁贷。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本身就是在平息和化解社会矛盾,但犯罪受到惩罚并不等于案件中的所有矛盾必然得到了有效化解,案件处理不当还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引发新的矛盾冲突,演化为信访案件,影响社会稳定,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创新刑事审判工作方式方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参与社会管理。本文就社会矛盾的化解与刑事审判的关系,处理原则及解决的方案做了初步的分析和构想,希望在今后的刑事审判工作中能够有所体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刑事审判与化解社会矛盾二者关系的认识
(一)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职责
刑事犯罪由社会矛盾衍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和极端表现。简单的刑事判决只是法律知识的运用,然而从案件中找到真正的矛盾根源,进而平息矛盾,更加能考验法官的经验与水平。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作为检验和评价审判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标准,这是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
(二)刑事审判是实现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之一
刑事审判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实现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之一,与民事、行政、执行领域相比,刑事审判领域涉及的社会矛盾都是重大的恶性矛盾,积怨较深,当事人思想极端,工作难做,极易引起仇视社会的情绪,处理不当的后果不仅仅是引发上访、信访案件,还会遭到被告人、被害人或家属的敌视,甚至是报复。因此准确的定罪和合理的量刑对于社会矛盾的化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刑事审判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保障。
犯罪是社会矛盾的极端表现,为了使被破坏了的社会秩序尽快得以修复,避免更严重的社会矛盾发生,必须通过刑事审判加以规制,防止使社会陷入无序和社会矛盾的漩涡之中。总体而言,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其他性质的案件,时常遇到一些行为过激,行为失控的当事人,必要时可以用刑罚的力量予以惩戒,为社会矛盾的化解提供司法保障。
二、通过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审判与化解矛盾并重。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功能的同时,高度重视矛盾化解工作,注重分析和把握社会治安形势、社会矛盾的成因和态势,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特点,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等手段和教育、疏导等办法,全力化解案件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依法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同时,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权益,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活动促使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重视和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尽最大可能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3、审判工作与群众工作并重。人民法院是党和国家做群众工作的特殊职能机构,是当事人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寻求公正的地方。刑事审判既是专业性的司法工作,又是经常性的群众工作,必须坚持尊重群众、贴近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善于从群众意见中寻求化解矛盾的智慧和经验,使案件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又体现群众意愿和要求,运用全部刑事审判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法制观念。4、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严格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充分考虑国情民意,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着眼于解决现实矛盾,又着眼于实现长治久安,确保裁判结果得到群众的认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思索
( 一)、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犯罪,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刑事审判实践社会管理的基本职能,就是通过依法惩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我们应当通过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公正审判,预防再犯罪,遏制新犯罪,为减少社会控制成本、实现社会管理目的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要正确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要把“严”的一手用足,通过“严”来打击和震慑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打击,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坚决依法严惩。其次,要把“宽”的一手用好,通过“宽”来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增加和谐因素。对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二)、做好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工作 ,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提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
相比单纯的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法官不仅肩负着正确定罪量刑,惩罚犯罪分子的职责;还承担着妥善化解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弥补被害人经济、精神损失的责任,要实现这双重目的就要求我们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将调解作为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一审,化解在裁判生效前。实践证明,调解工作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最有效的手段。 对于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同时也要借助附带民事诉讼提供的对话平台,积极做好法律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民事诉求和对刑事裁判的意见,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争取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从而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强化未成年人审判工作
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根据未成年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后果、情节、性质,充分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一贯表现等,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矫正的角度正确适用刑罚。注重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探索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保证失足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免受歧视,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
更加顺利地回归社会、从而减少社会矛盾。
(四)、认真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刑事犯罪发案情况相适应的救助制度。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人民司法的温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在刑事审判工作机制上的具体措施
(一)、将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贯穿于刑事审判各个环节。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执行、再审以及处理申诉、信访都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必须做到依法公正履职,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每一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与此同时,认真分析裁断案件反映出来的各种社会矛盾,深入了解当事人实际诉求和案发地群众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依法惩罚犯罪,维护合法权益,恢复社会秩序,实现案结事了。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司法建议,注重判后回访反馈,促进社会管理完善创新,拓展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手段,扩大刑事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
(二)、把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重要内容。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刑事审判面临的新挑战、新课题。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使刑事法官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增强通过审判化解矛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从审判实际出发,建立健全能够激励和反映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绩效考评机制。对那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或者努力做了工作但未成功的法官,在办案业绩考核上都应该给予必要的奖励加分,或者以通报表扬的方式给予鼓励和肯定;反之,对于在审理时该做工作没有去做,导致案件处理效果不好,甚至引起新的社会矛盾的法官,应给于训诫批评,并进行过错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给予必有的惩处。
(三)、坚持严谨作风,树立务实高效的司法形象。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案件审理的高质量永远是审判工作核心要求。我们要树立严、深、细、实的审判作风,来确保案件的准确率。一方面,承办法官要切实提高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以高度的责任意识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另一方面,要严格落实定案把关机制的程序性要求,充分发挥合议庭、院庭长会、审委会的把关作用,通过严谨规范、扎实高效的具体工作,努力压降上诉率、发改率,争取逐步消灭申诉率和再审率。同时,还要严格诉讼流程管理,不断提高一审陪审率、二审开庭率,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院审判的公开透明和公平正义。
(四)、要做好判前、判后释法工作,大力提高一审服判息诉率。在那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庭审中,应注意在查清案件事实、审查核对证据时,不将有可能刺激当事人情绪的证据内容予以出示、宣读;主持法庭辩论时,注意引导当事人不使用言辞激烈的语言,避免庭审中矛盾激化。文书中要强化裁判说理,充分实现裁判的良好社会效果。宣判后要及时进行法律释明,消除疑虑,避免产生新的矛盾。讲道理不仅要对当事人讲清楚,对于影响大、敏感性强的案件,还要通过媒体对社会公众讲清楚。不能等到问题出来了,申诉信访件来了才去讲,而应该主动去讲,让群众在第一时间消除疑虑,理解、支持法院工作,参与、接受、支持法院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刑事审判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我们过去已都自觉不自觉地在做,也确实取得了不少成效,法律效果和社会反映都较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需要在真正理解、深化认识的基础上,从服务大局的政治高度, 在刑事审判中深入实践司法文明、司法为民的的本质要求,把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刑事审判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做好,妥善处理好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遇到的问题,做到既提升案件审判质效水平,又获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