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利打击和震慑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海拉尔区人民法院通过分析2013年刑事案件审判数据,以期准确反映地区刑事犯罪情况,促进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把内蒙古建成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做好服务与保障。
一、刑事审判情况
(一)刑事案件综合情况
2013年,该院共受理刑事案件301件433人,审结269件377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结案40件,其中以调解结案39件。收案量与结案量较2012年同期均有所上升,结案率为89.37%,同比下降3.46%。
(二)主要案件类型比较
在2013年受理的301件刑事案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55件55人,分别占结案和罪犯人数的20.45%和14.59%;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2件21人,分别占4.46%和5.57%;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63件86人,分别占23.42%和22.81%;侵犯财产罪73件95人,分别占27.14%和25.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6件107人,分别占20.82%和28.38%;贪污受贿罪9件12人,分别占3.35%和3.18%;渎职罪1件1人,分别占0.37%和0.27%。
(三)判决基本情况
2013年,该院共判决生效刑案件226件300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有期徒刑的6人,占判决生效总人数的2%;判处七年以上不满十年的5人,占1.67%;判处五年以上不满七年的7人,占2.33%,判处三年以上不满五年的17人,占5.67%;判处三年以下的79人,占26.33%;判处拘役35人,占11.67%;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77人,占25.67%;判处管制63人,占21%;判处单处罚金6人,占2%;免予刑事处罚5人,占1.67%。
(四)罪犯构成情况
在该院判决的刑事案件中,罪犯身份呈多元化发展,其中无业占较大比重;另外从犯罪年龄上看,16至25岁间的青少年占到了生效总人数的27.67%;少数民族罪犯占本期生效总人数的33.33%。
二、刑事案件的特点
该院刑事审判有以下特点: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增多,涉案总标的额逐年增大
2009年,该院审结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8件,总标的额为149.14万元;2010年,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1件,标的额为147.18万元;2011年,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32件,标的额为676.09万元;2012年,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45件,标的额为793.88万元;2013年,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41件,标的额为791.76万元。从以上数据可见,2013年与2012年比较,数量和标的额小有下降,但自2009年至2013年来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总体数量呈增长态势,标的额逐年激增。
(二)侵犯财产罪呈下降趋势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人们对金钱的追求愈发强烈。在受到拜金主义、超前消费等观念的影响下,一部份人渴望快速积累物质财富,但又缺少相应的原始成本或技能,当一些物质欲望难以满足时有一些人铤而走险步入犯罪的行列。在我国全部刑事犯罪中,侵犯财产罪是数量较多的一类犯罪。但从该院近5年的数据显示,该地区的侵犯财产类犯罪日趋减少,具体数据见表3。
2009年度 2010年度 2011年度 2012年度 2013年度
审结刑事案件总数(件) 248 283 305 259 269
财产型犯罪案件数(件) 139 153 160 86 58
(三)未成年人罪犯有所减少但仍占一定比例
未成年人罪犯一直倍受社会各界关切。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或重新犯罪,海拉尔区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创新机制,积极抓好延伸服务。对已判刑的未成年犯定期进行回访帮教,为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帮助解决上学、就业难题,有效防止和减少了未年人重新犯罪。在抓好执法办案的同时,该院坚持从法庭渗入家庭、从法院走进校园,通过开展专场宣判、模拟法庭、法制讲堂等活动,推进法制宣传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该院近5年数据显示,海地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下降趋势,三、加强刑事审判的若干建议
(一) 继续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力度,以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被告人多是已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被告人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判决,常因被告人无履行能力,法院无法执行而引起原告人的不满与信访,因而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从矛盾产生的原因及犯罪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入手,要尽量做调解工作,一方面使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益能够得到实际救济和实现,让被害人及其家属更易于谅解被告人,及时化解双方现有的矛盾,避免和减少双方发生新的冲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只要被告人及其家属亲友积极履行民事赔偿并获得刑事被害人及家属谅解的,人民法院均可以对被告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有利于被告人能安心地服刑改造。
(二)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用刑罚合法化、合理化。
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从轻的一面。如对初犯、偶犯等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坚持依法从宽或者从轻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追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由于该院是基层法院,遇到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极坏的恶性刑事案件的情况很少,工作中审理的多是被告人自愿认罪的简易程序案件,因而在刑罚方面,大多对犯罪分子依法处以的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充分考虑适用缓刑、罚金等非监禁刑,这是与该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情况相适应的。从总体上看,该院的刑罚结构呈现出适用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强化教育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家庭和学校的教育优势,健全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全方位教育机制。
一是在关心孩子学习成绩的同时注重孩子的道德和品质培养;二是对于初犯的在校学生,多适用非监禁刑,尽量鼓励、支持他们重新回到校园继续接受教育,以提高他们文化素质,甚而提高他们的分辨能力和自控能力,从而减少和避免犯罪的发生;三是充分利用普法教育活动,加强对对已经走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使他们学法、懂法、守法,以减少和避免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积极扩宽就业渠道,减少社会闲散人员。
犯罪人员的身份以无业人员居多,我们一是需要针对性地对农民、下岗和无业人员的加强法制教育,注重对刑事法律的宣传,发挥刑事法律的警示作用,增强他们的法治观念;二是需要社会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多渠道的就业机会,安排适应市场需求的就业培训,完善各项劳动保障机制,尽可能地减少社会闲散人员的数量,努力使人民群众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从而有效地减少社会的安全隐患;三是需要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监管力度,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同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屡教屡犯的人员,要及时严厉打击,对有过违法行为的人员,要积极做好帮教工作,从而构建一个安宁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