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案件,对于这类相互交叉的案件到底如何处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审判人员在面对这类案件时做法不一。笔者试就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产生的原因,交叉的主要类型,处理方式中存在的问题及审理原则等方面发表浅见,以期求教于同仁。
一、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产生的原因
一般来说,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是各自独立的,迥然不同的民事、行政法律关系可以确定不同的纠纷性质,其引起诉讼产生的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也是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案件,二者之所以会发生交叉的情形,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民事诉讼中的行政交叉问题,二是行政诉讼中的民事交叉问题。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 立法原因。在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最初是在民事诉讼法中作出规定的。2、行政权的扩张与民众维权意识的提高。行政管理不仅涉及国家、社会管理,而且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方方面面的权益,与此同步,民众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及与民事诉讼的交叉性。另外,一些民事诉讼往往又渗透着行政管理的内容。3、行政、民事诉讼终极目标不同决定二者必然产生交叉问题。行政诉讼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它不是以消除或调和争议为终极目标。这样,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判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纠纷时必然涉及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裁决的审理,必须涉及采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问题,这样二者交叉问题就必然存在。
二、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
1、立法规定不明确,审判依据不足。目前我国法律对民行交叉问题的规定不明确,在民事诉讼法中只有第136条规定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中止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则没有相关规定。无论民事诉讼领域还是行政诉讼领域,现有的法律规定根本无法应对实践中民事与行政案件紧密相连、具体案件复杂多变的现实。
2、司法指导不一致,审判思路难统一。为弥补立法上的欠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批复等形式对一些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提出了积极的处理意见。但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针对不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并不相同,甚至互相冲突。
三、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的现状
人民法院面对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的案件,处理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三种:1、有些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各自进行。2、有些法院是“先行后民”,这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处理方式,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的社会公益性优先于民事个体利益体现在司法程序上的结果。3、有些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一并解决,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做出规定。
由于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处理方式上存在适法上的不统一和执法上的混乱,其随意性也显而易见,使得司法实践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法院的民事判决与行政判决相互矛盾或者在民事审判中疏于审查行政认定事实导致民事判决错误,从而影响裁判质量和权威性。(2)审理期限过长,给当事人造成讼累。(3)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诉讼成本,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三、审理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原则
1、先行政、后民事的审理原则。在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交叉形成的诉讼案件中,一般情形下应先审理行政案件,然后再审理民事案件。因为一些案件中,行政行为本身不是案件的诉讼标的,民事案件的解决有赖于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先行解决,在这种情形下,行政行为成为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即民事争议的解决要根据行政争议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一般应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案件判决后再进行审理。
2、先民事后行政的特殊审理原则。在民、行出现交叉,民事争议的解决是行政诉讼条件时,就应该先审理民事争议,然后再解决行政争议。有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也是以相应的民事行为作为区分的,有的行政行为因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也同样可以因为民事行为而引发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那么判断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法律关系来进行解决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就必须要以民事行为它的合法性、有效性来作为判断的基础和前提,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先解决民事问题,把民事问题先解决后再来解决相应的行政争议。
3、行政、民事一并审理的原则。在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交织的案件中,解决行政争议要以弄清民事争议的是非曲直为前提,而解决民事争议更是必须以先解决行政争议为前提,二者互为条件,仅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途径,都无法使争议得到妥善解决。此时,可以采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一并审理的方式,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行政案件相关的有关民事争议一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4、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别审理的原则。在一种诉讼结果是另一诉讼的前提或重要证据时,一般采取先行政后民事或先民事后行政的处理方式,即前述第一、二种处理方式。但在现实生活 中,还有一种特别的情况,即基于同一事实既可提起民事诉讼,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从法学理论上讲实际上是一种诉讼竞合。两种诉讼可同时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进行,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分别作出裁决,但要注意二者的裁决内容能重复。
总之,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时,我们应该根据交叉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方便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社会效果、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的思路出发,找出最佳的程序整合途径,惟有这样,才能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