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中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法官认定证据的自由裁量权,因而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已是司法实践中不争的事实。笔者通过调研发现,目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自由裁量权使用过于自由。其表现主要为怠于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及错误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是缺乏规范的监督制约机制。主要表现为规制机制零乱、不配套、不成体系。
三是监督制约措施的制订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强。现有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司法解释缺乏相应的配套性实施细则。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除加强法官自身素养外,还应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控制:
一是完善立法。通过调研发现,法律所作规定越完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小,反之法官自由裁量权就越大。因此,笔者认为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完善法律法规;2.及时制定特别法规;3.加强立法的解释工作。
二是加强组织控制。此方式可通过法官培训提高法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实行案件审理合议制的方式来实现。
三是加强法院内部控制。这种控制可通过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作用、院长、庭长监督的方式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