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是一个有着60年建院历史的法院,海拉尔人民法院已从初建时的3名工作人员,一个审判庭发展到现在设有9庭、6室、1局、1队共17部门,近百名干警、每年审执近3000案件的法院。随着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法官数量短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人民法院审判任务,法官短缺等问题日益凸现。
一、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的基本状况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地处呼伦贝尔市城区中心地带,现核定政法专项编制93人,实配人数92人,空编数1个。法官构成:具有审判职称的法官51人,从事审判一线工作的法官41人;男法官39人,女法官12人;年龄结构:30岁至40岁的11人、40岁至50岁的26人、50岁至60岁的14人;其中,汉族34人、蒙古族11人、其他少数民族6人;研究生在职3人,本科全日制3人,国民教育本科45人;蒙汉双语法官2人,都面临着即将退休。2007年以来,通过公务员考录、调转新增29人,新任命法官人数2人,2008年、2010年我院两名审判业务骨干通过高院遴选法官被遴选到高院。本地户籍登记的常住人口有30万人。随着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公司、企业和机关入驻我院辖区,带动了该地的流动人口急速增加,相应产生的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经统计,海拉尔区法院收到的案件数量逐年攀升,而同期法官数纹丝不动或是因退休和病故而减少。法官数与审判任务量之间并未建立起良性、和谐、双赢的关系。
由此引发了诸多方面影响:一是延长了办案期限。由于案件多、审判力量有限,相应增加了案件及时办结的难度,致使办案期限相对延长;二是增加案件质量隐患。鉴于案多人少矛盾,公正与效率发生矛盾,给案件的质量增加隐患;三是影响法官身份健康。为了不超审限,为了不积压案件,很多法官只得长期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有些法官一天要开4次庭,起草法律文书等工作只好在中午、晚上或双休日加班。该院审判委员会开会讨论案件时常是持续一天,研究多达十几件案件,法官心理负担和工作压力日趋加重,引发工作人员体质的下降。在给法官体检情况中,近80%的同志出现不同程度的疾病,法官的身体健康状况令人担忧,主要原因是法官人数少,审判和执行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精神紧张疲劳,影响了健康状况。近年来,我院法官比例逐年下降,受案数量却大幅上升,尤其是诉讼收费办法改革以后,年收案数量逐年递增,而法官数量却未增加。工作和思想上的双重压力,造成了目前法官身体状况令人担忧的现状。
二、法官短缺的原因
一是基层法院编制数少,使得可招考进入的人数少,与当前职能工作形势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司法需求严重不相适应,与逐年增加的案件数量不相适应,与我区人口比例也不相适应,与处理日益繁杂的各种行政事务不相适应。总体编制数少,使得每年可以招考的人数就少,公务员招考也出现了断档,直到2007年才招考。
二是基层法院进人方式有待完善。近几年来,法院系统提高进人门槛,实行凡进必考。提高专业人才素质是好事,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新进人员的素质,但招考的方式上有些不尽科学。首先,出现有些年份不招考,或招考人数极少,导致人员年龄结构上出现了断档。这样会出现结构不合理而导致法官断层,做法有待商榷,我们认为应每年招考2—3名,分批次进行充实,形成梯队,这样才不至于出现“断代”,有利于法律职业人员的成长成熟和依次更迭。其次,需要改变上级法院和组织人事部门“大包大揽”的情况,应给基层法院留有余地。前几年出现基层法院还不知道考生是什么样,人就已进来报道了,近两年有所改观,但仍需进一步加大基层法院的进人决策权,基层法院需要什么样的人,应该说基层法院最有发言权。再次,对优秀人才的选调机制不活。近几年招考进法院的绝大多数是应届毕业生或是自由职业者,但对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优秀人才选调限制颇多,致使基层法院需要的一些优秀人才进不来。
三是基层法院队伍待遇不明显,吸纳不了人才,留不住人才。因为社会环境的因素,法院干警在我国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总体不高。虽然法院干警每月有岗位津贴、法官津贴,比一般行政事业单位稍高,但总体收入(包括奖金、其他补贴等)不高,也远不如本辖区内的律师收入,与职业风险和劳动成果不成比例,有的律师一年收入就相当于法官几年甚至十年的收入,造成少数在职法官心里失衡,对工作失去信心。在社会地位上,从上到下都还未形成法官职业崇高的意识和社会影响,所在辖区的党委、政府一般也只拿法院当作党委政府的一个机构看待,政府的委办局也是这样看待法院。现实中,法官的行政职级晋升比党政部门艰难。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基层法院吸纳不了人才,留不住人才,进一步加剧了法院法官人员的短缺。
四是法律职业人才难进。最近几年看,法院系统法律职业人才难进,尤其是基层法院更难进,这是众所周知的。主要表现在:一是认为法院工作苦和累,单调和繁琐,条件差、待遇低,素质高的法律职业人才不愿报考法院,报考法院系统也是往高院、中院报考,一般不愿报考基层法院,尤其是不愿报考条件差的基层法院,导致了报考人数少,竞争不强,影响了招录的质量。二是报考基层法院的多是未进入上述层次或一些无固定职业的所谓“法律工作人员”,招录的法律职业人员多少存在法律专业理论水平不高、法律专业实践能力不强、有的存在法律专业考试分勉强及格甚至不及格的情况;适应能力不强,工作激情不高,不知如何下手,工作能力亟待加强。三是存在有的招录人员在法院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基层工作苦、待遇差、收入低(虽然法院、检察、公安系统的正常工资比一般行政事业单位高,但认为其他收入低)、纪律严,并且还要下很大功夫去考国家司法考试,几重压力之下,部分人选择了“跳槽”,有的调到其他行政机关。
二、缓解法官短缺的方法措施
根据该院所承担的任务与法官人数还不相适应的情况,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适当增加编制,解决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
适当增加法官和书记员的编制,特别是要增加书记员的人数,改变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的现象,使法官有充足的时间来审理案件。
(二)适当提高法官的职级待遇。
适当增加行政职级的非领导职数。高素质的法官,是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对资深的高素质法官就应有相应的职级待遇。
(三)改革法官选任制度。
一是在军转干部安排时,要挑选专业对口的转业干部到法院工作。二是逐步改变直接从大学毕业生中定向选任法官。三是从资深的律师或法学专家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以提高法官的整体业务素质。四是在法院系统内选任优秀法官到中心城区。
(四)研究解决法院工勤人员编制的问题。排除工勤人员挤占政法专项编制,致人员编制更加紧张,亟需的法律人才又因无编制而进不来的现象。
(五)适当增加法院业务经费和装备。
政府应适当增拨一部分专项经费用于法院更新办公设备、通讯设施、车辆等装备,以适应办案的需要。
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法院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公平正义、弘扬司法为民的理念、维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承担着极其重要的历史使命,为确保这一伟大历史使命的完成。只有机构健全、编制合理、法官人员充分的良好环境下,才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