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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建设的机制研究
作者:吴善昌  发布时间:2012-06-25 14:55:45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司法公信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可见,司法公信不仅与司法权的行使密切相关,而且与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司法公信是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司法必须要有公信,因为这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面对和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课题。本文就司法公信建设的机制研究进行阐述。

[关键词]:司法 公信 机制 研究

一、司法公信的内涵

司法公信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 司法公信表现为社会公众对以司法权力为中心的一系列司法活动及其实施人员的信任和尊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的信任和尊重

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处理某些社会纠纷的制度设计的信任和尊重。它主要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享有处置某些社会纠纷的权力正当性的认可,也表现为对司法权力处断某些社会纠纷的结果的尊重。 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实施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即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力过程中所作出的决定、裁决的信任和尊重。

(二)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尊重

社会公众对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的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尊重。这种信任和尊重既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处断某些社会纠纷的职能的肯定,也表现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

(三)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和尊重

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和尊重。对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和尊重又可以细分为对司法裁判人员法律素质的信任和尊重、对司法裁判人员道德素质的信任和尊重。对司法裁判人员法律素质的信任和尊重,指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

人员解决纠纷的法律知识和能力的尊重;对司法裁判人员道德素质的信任和尊重,指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解决问题的道德能力和道德水准的确信,即相信他们在解决问题、裁决纠纷过程中能够持平、公正,不会偏私。

二、影响我国司法公信缺失的原因

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公众对法官的信赖程度不高,一些生效的裁判得不到执行,无论法院自身还是外部环境,都存在着一些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一)法官个人素质的不足

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法官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具体案件裁判的公正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官个人的素质密切相关,因此法官的个人素质是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不可否认,当前我国法院确实存在少数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部分法官不注重仪表,对当事人发表不恰当的言论,或者经常出入不正当的娱乐场所,其行为使社会公众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而一些在社会上影响重大的错案的产生也有法官的专业知识不足、对法律条文的运用理解错误的因素存在。虽然这仅仅是少数现象,但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印象的形成不是通过普法教育,而是根据发生在其自身或者其周围的个案感知的。法院的司法活动一旦因为某个个案导致社会公众产生怀疑,则司法裁判也就难以得到信任和服从了。

(二)社会公众法律素养的缺乏

   西方发达国家通过一百多年的时间建立了一套相对公正的法律体系,也树立了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公众中思想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人们均以法律为行事标准,即使法院判决与当事人意志相差甚远,也基本能接受并执行。而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君主人治时期,新中国建立后虽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并未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大力提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也就是近几年的事。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发生纠纷,首先想到的并不是通过正当的诉讼渠道解决,而是找所谓“有权”的人干预,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先找关系,托熟人,这就是几千年“人治”思想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另外司法审判必须依法,当事人在不了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法院的处理会产生误解,如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须以证据为处理依据,故会产生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当事人对法律的相关规定不清楚,则会认为司法不公,因此,社会公众法律素养的缺乏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社会因素。

(三)司法裁判的不统一

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在刑事案件中,同种类同性质的犯罪行为必须得到同样的惩罚;在民商事案件中,同类型的民事行为应当得到相同标准的对待。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产生了大量的判例并使其上升至法律的层面,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遇到类似的情况必须适用已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例进行裁判。反观我国的司法活动,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随意性却较严重,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法院甚至在同一地方法院的不同审判庭的处理结果却不尽相同,这样的现象难免使社会公众产生怀疑其中是否有人情、金钱或者关系发生作用,继而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司法因素。

(四)我国司法体制的缺陷

我国司法体制的严重缺陷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根本因素。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体系在现实中难以贯彻,法院的人事任免、经费来源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视法院为其下属的普通职能部门,法院的司法活动要服从于地方工作的大局,有时还要为地方企业提供司法服务,甚至有些地方法院也要承担招商引资的任务,也就是现在常说的“司法权的地方化”。按照司法独立的原则,法官在从事审判活动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事实并不如此。法官被作为普通公务员在公务员法中予以确认,法官也有行政级别的待遇,而该待遇也由地方政府掌握,虽有法官法表明法官的不同身份,但该法更多的是对法官的限制,对法官权利虽也有条文规定,但在现有体制下难以得到保障实施。因此,在现有司法体制下,法院及法官的权威难以确立,受制于地方政府的体制也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进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形成。

三、推进司法公信机制改革

   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的公信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司法公信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

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 提高司法公信势在必行。

(一)提高司法公信,要提升法官素质司法为民

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其一言一行关系着法律的尊严,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所以我们要不断地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切实规范法官行为。法官职业道德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办案的公正。要做到公正办案,办成铁案,就要求法官要处于公心,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学习,规范法官自身司法行为,严格办案纪律,避免办错案。法官要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坚持司法为民方向,维护社会正义。强化思想教育,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提升司法能力和队伍素质,强化业务训练,提高执法能力。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法官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思想,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务必做到爱民、亲民、便民、利民。要按照方便群众诉讼,方便法庭办案的原则,积极化解矛盾纷争,做到案结事了。

(二)提高司法公信,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同的一项宪法原则,它是司法权及其运行的内在规定性所要求的一种理性自治状态,其核心是司法权的行使过程完全自主,不受外部因素、特别是政治系统的其他部分的干扰。 司法独立包含有两方面内容。一为组织上的独立,即法院整体的独立;二为裁判的独立,即法官个人的独立。在现代各国,一般不存在司法是否独立的问题,而仅仅涉及司法独立的程度问题。司法独立的实质是具有司法独立人格的法官的独立。关于法官的独立,关键是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官的保障机制。“当前,探索、研究和构建法官保障机制,有利于维护法官队伍的稳定,有利于推进法院职业化建设,对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提高司法公信,要确保司法活动受到制约和监督

当前司法活动中的腐败现象说明,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有待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工作作风、职业行为、队伍管理进行监督,促进司法机关规范执法、廉洁执法;要全面推进司法机关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完善司法听证制度、人民陪审制度,确保司法程序、办案结果、法律依据公平、公正、公开;要健全司法纠错机制,对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违法裁决、非法执行以及其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及时依法进行纠正。要健全新闻发布制度,依法保障和规范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畅通人民利益诉求渠道,促进司法实体公正的实现。只有在司法程序和实体结果上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才能维护和保障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提高司法公信,要完善司法体制适应新时代

司法体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诉讼制度、审判方式和法院管理改革全面铺开和取得初步成效之后,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诉讼制度、审判方式和法院管理改革全面铺开和取得初步成效之后,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当前司法体制问题是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主要障碍。一种观点认为,为隔绝地方党政机关的干涉,法院的人、财、物体制一律应实行垂直领导,最高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另一种观点认为,机构、人员编制、法院经费、法官待遇仅由最高法院自行决定管理是不可行的,必须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并对上述法院体制改革予以专门的规定。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可取和可借鉴之处。

(五)提高司法公信,要增加司法透明,加强信息公开

让外界了解法院。相对于司法改革措施的推进,司法宣传滞后,也直接影响到了司法公信力。大量卓有成效的改革工作,只是由于宣传不到位,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渠道不畅通,当事人不了解。仅仅要求法官自己相信裁判的公正是远远不够的,他还必须让周围的人甚至广大社会公众相信他所作出的裁判是公正的,说服案件当事人和任何关注案件的人士接受裁判结果,消除人们对其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上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了解法院、扩大宣传可提高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