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是近年来中国社会的主要话题之一。当今社会正处于一个大发展的时代,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技术创新,为人民司法事业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当今社会正是一个大变革的时代。价值多元、利益整合、矛盾凸显,对法院职能发挥提出了更多挑战。为了完成越来越繁重的司法任务,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
一、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一)当前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法院的受案数量不断加大。然而司法给付的迟延,不完全,给付不能,甚致不为给付等各种障碍与民众的期许往往形成巨大的落差。“爱至深,恨之切”,如德沃金所言:“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 所以如何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任重而道远。
(二)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挑战
1.当代司法面临的挑战之一——司法独立
中国的司法处于一种较尴尬的境遇,主要表现是:《宪法》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但实际上我们在整个司法权力的架构内,让司法在财政、人事方面受控于地方党政。法院和检察院必须服从同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同级政府、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实际上是一个地方化的设计。谁业当院长,谁当检察长,法院和检察院的财政来源,全部操纵在地方权势手中。
2.当代司法面临的挑战之二——司法权威
法律的至高无上是通过司法权威来体现的。没有司法权威,法律至上将是一句空话;没有司法权威,法院的生效裁判将因为有履行条件的债务人拒绝履行而失去意义;没有司法权威,司法裁判将弱化其定纷止争的功效。司法改革的总体情况看,我们讲司法公正比较多,讲司法权威相对要少。当法院、法官自己讲司法权威,容易给人造成不正视自身问题,护短、遮丑,为自己主张利益或特权的印象。客观地看,目前在社会上的确弥漫着一种对司法的不信任氛围,其突出表现是,在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关系的认识上,以及在审判独立和外部监督的关系的处理上,偏执一端,出现了孤立片面地强调司法公正和外部监督的“一边倒”现象。暴力抗法事件的频繁发生,规避执行裁判履行义务,裁判生效就闹访、缠访,这其中固然有其错综复杂的原因,但业已存在的对司法的不信任氛围以及相伴随的认识偏误,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一些疑难案件中,为了使当事人争执不下的结果公正或实体公正尘埃落定,就必须严格奉行程序公正的原则,将实体问题转化为具体的程序技术的操作。而在此过程中,司法的权威至关重要。这也就是司法哲学中所说的“司法因权威而公正”的道理所在。
3.当代司法面临的挑战之三——司法队伍职业化
中国司法改革从一开始就把司法人员专业化作为突破口来借此推动司法改革整体进程。这不仅从大众化向专业化转变与当前滞缓的政治体制改革之间较少利益冲突,相对来说也是“最容易”达到目标的一条路径,而且它也符合社会各层面对司法改革的需求。经过多年的探讨和研究,中国在司法人员的职业定位上,即从大众化向专业化转变理论界取得共识,且在实际中逐步推广。2002年起实行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即检察官、法官、律师三者资格合一的司法考试。然而每年通过率10% —20%左右,阻挡了司法机关新鲜血液的及时输入, “想进的未能进”,全国不少基层司法机关足编缺人情况严重,倍感司法队伍专业化道路的漫长曲折。同时,在专业化合律的背后,还存在着对专业化理念的模糊认识,掩饰着对司法人员专业化的曲解。按照世界各国对检察官、法官资格的设立条件,司法人员专业化通常理解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尤其是系统的法律知识;二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积累一定的法律能力,如法律人的法律理念、法律思维、法律逻辑和法律判断等。这两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中国当前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就司法专业化转换中出现了经验主义专业化和形式主义专业化。经验主义专业化过分地强调专业化的法律经验内涵,以法律知识的后期培训、工作积累和获取为支架,着力于对现有框架内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提升;形式主义专业化注重法律知识结构形式,忽视专业化的法律经验内涵,推崇应届法科毕业生的直接输入和构架司法队伍。这两种专业观各有其合理一面,但均人为割裂了司法人员专业化的全部内涵国外一位大法官说,法官判定案件不是凭法律而是凭经验,其观点虽有偏颇之嫌,然而印证了法律经验对法官何其重要。法律知识并不等同于专业化,通过司法考试也并不意味着专业化,专业化还蕴涵着工作积累的法律经验。
二、下一步司法改革的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党的十七大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
关于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可用五对关系,五个保障来陈述,前者是基础,后者是次一级的设计,两者之间相互联系。
(一)司法改革要解决司法改革与政改和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
1.法治改革优先,司法改革应作为政改的切入点优先突破。司法是关于纠纷解决的程序规则,在这个缺乏共识的时代,关于程序规则的共识相对容易达成。司法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可以为这个急剧变动的时代提供一种缓和机制,因此司法改革是法治改革的核心领域。
2.谁来设计和组织改革?应由人大、人事部门、法院、检察员、纪律检察部门等部门抽出人员成立专门的组织,或人大专门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
(二)司法独立审判要正确处理司法与党政、地方之间的关系
司法独立审判是基本的法治原则,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法官对法院领导,都应保持独立性,为此,需要组织和经费保障。
(三)司法改革要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解纷机制之间的关系
应确立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树立司法权威。因此,必须改革信访、上诉、再审制度;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保障判决执行;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使民众有更多可选择的机会。
(四)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正确处理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司法机构内部的关系
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主要包括:1.弱化并严格限制侦查权,可建立司法令状制度;2.检察权回归政府代理人的定位,主要承担公诉职能;3.整合检察、纪委等机构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4.充分保障律师权。
法院内部关系的理顺,主要包括:1.上级法院可通过审级监督、人事任免建议影响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在司法警察、司法统计、案卷管理、信息技术利用等方面配合上级法院的工作,除此之外,上下级法院之间“没有关系”。2.最高法院的功能调整为司法政策引导,发展案例指导制,逐渐减少“准立法性”的司法解释。3.理顺同一法院的内部关系,削弱院长、庭长的权力,改革审委会,落实合议庭的合议,推广独任审判。
这是五对关系。为了解决问题,需要五个保障:
一是经费保障。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皆如此。
二是职业保障。应建立一套科学的司法官的选任、任命、升迁、惩戒的制度,司法官享有任期保障、人身安全保障、退休保障及职务行为豁免权。
三是公正保障。保障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都需要努力解决,不可因司法公正不足而因噎废食。当然,必须保障司法公正,主要应做到:1.抑制司法腐败;2.全方位促进司法公开,尤其是裁判文书公开,希望最高法院建设判例数据库,这一举措意义重大;3.完善国家赔偿制度;4.以对抗制为基础完善司法程序,对程序违法的处理更严厉。四是民主保障。司法民主有若干种表现,特别是陪审制度。为通过民主增强司法的正当性,中国未来应该在此方面努力。对重大刑事案件(如可能判15年以上),被告可以诉诸陪审团审理。但应当建立真正的陪审制,而非形式,具体制度可以再设计。
五是弱者保障,即司法的可接近性。当下社会弱者众多,他们该如何有效地接近司法?国家应提供一些保障,主要包括:有效的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三、下一步司法改革应当解决的体制问题和重要机制性问题
(一)司法独立问题
一个独立的不受外界干预影响的法院与法官,更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反之,不当司法极易发生。司法独立应从以下三点试行:
1.改革法院体制,摆脱或限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2.调整政治与司法的关系,实现政治影响的程序化与合理化。
(二)司法权威问题
树立司法权威的途径:1.信心拯救。首先要有错必纠。这里的“错”应是以客观公正作为标准的“对”与“错”。将法律生效的裁决,置于实际上还可撤销的地步,是司法权威没落的重要原因。只有全社会都树立起当事人尽管对生效裁判极不认同,也必须予以服从。司法的角色应当是一锤定音的权威角色。2.角色拯救:法官、检察官越专业越自以为是,让民众就越懂越不信任司法,就越不认同其权威性。因此法官不仅要居中裁判,还有清醒地认识到其人民性。因此能动司法的理念还要深入。法官的专业化、精英化不能仅仅体现其法律技术上,还应有符合国情的社会实践。
3.切实为基层法院解困。每年审结案件中,基层法院占80%。基层法院直接面对群众,如果他们都是当事人的债务人,哪还谈得上司法权威。
(三)司法队伍职业化
法官素质应包括知、德、才,德就是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能正确认识其人民性。而知与才就是“高深正确的法律知识及素养”与“科学的态度和客观的治世才干或能力”。法院队伍应构建六大系列: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法警、行政后勤系列。但作为具体的工作人员,通过的一定制度规范,达到相应的职务水平,通过考核测评等方式,身份应该可以有互相转化。法官的退休年龄应当高于一般公务员。
四、司法改革的其他相关问题
(一)监督管理问题
1.进一步加强对司法结果的公开和透明。最高建立裁判文书数据库,或以省高院为单位建立裁判文书数据库,建立相应制度,将裁判文书“晒”到网上,激励每一位法官认真对待自己的裁决。
2.进一步加强司法的民主化。改革人民陪审员关制度,增加其责任,解决目前人民陪审员只“陪”不“审”以及“审”不“审”没啥用的现象。
3.进一步推进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违法责任制,加强法官秉公办案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调解问题
目前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推进大调解机制符合当前国情。因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如何确定其职责、如何配合、如何衔接应有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在全国普及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