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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生鲜乳收购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0-10 10:28:06 打印 字号: | |
  呼政字〔2009〕76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生鲜乳收购管理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生鲜乳收购管理实施方案:

  为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呼伦贝尔市乳业规范、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市生鲜乳收购管理所面临的形势

  乳业是我市畜牧业的传统优势产业,是农牧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2008年我市奶牛存栏达到60万头,其中产奶牛41.4万头,年产鲜奶达133万吨,占自治区鲜奶总产量的14%。我市在生鲜乳收购管理上还存在较多历史遗留问题,主要表现为以散养为主,规模化养殖场和奶牛小区少,散养奶牛占全市奶牛总数的80%;机械化挤奶程度低,机械化挤奶厅占奶站总数的14%;乳品加工企业小而散,没有建设奶源基地的积极性;鲜奶收购市场无序竞争,奶站监管体系不健全,缺乏第三方的生鲜乳检测机构、检测设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清乳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尽快确定奶源专属权和建设标准化生鲜乳收购站;要充分利用好国家和自治区建设奶源基地的项目基金,加强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的建设、奶牛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标准化机械挤奶厅建设,争取在2009年底以前,除牧区外,所有奶牛进入奶站进行机械化挤奶。

  二、实施生鲜乳收购管理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总体要求: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奶农利益为根本,依法行政,规范生鲜乳收购质量标准和市场秩序,加强生鲜乳收购管理,合理调整奶农、奶站、乳品企业三者之间利益关系,培育、健全乳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我市乳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主要任务:以各旗市区为单位,到2009年6月15日前完成本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的分区划片管理;到2009年7月15日前完成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生鲜乳准运证的发放;到2009年12月底,全面禁止手工挤奶,实现以机械化挤奶厅为主,牧区手推式挤奶器挤奶为辅的生鲜乳生产方式。

  三、实施生鲜乳收购管理的重点环节

  (一)生鲜乳生产环节

  1、各旗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奶牛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意识。

  2、奶畜养殖者要保障生鲜乳生产的全过程封闭运行,禁止向生鲜乳中添加任何物质。禁止交售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牛产乳;奶牛产犊7日内的初乳(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牛产乳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乳品企业检测无误后,停止收购1—7天,经奶牛养殖者整改合格后方可交售。如有疑义,应当由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第三方仲裁。

  3、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奶源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做好奶源区发展的规划。要从奶牛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机械化挤奶厅建设、奶牛改良及疫病防治等方面入手,逐步完善奶牛养殖科学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原料奶和饲料的监管力度,将牛奶质量安全的关口前移,从源头上做好质量安全工作。

  (二)生鲜乳收购环节

  1、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乳品加工企业的奶源进行区域划分,有效整合资源,鼓励乳品企业重组和行业整合。

  2、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呼伦贝尔市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乳品企业的加工能力、奶畜存栏量、日产奶量、运输半径等因素,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站的建设数量和规模,上报呼伦贝尔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呼伦贝尔市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收编生鲜乳收购经纪人及生鲜乳运输车。生鲜乳收购站的主体要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牛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3、生鲜乳收购站必须符合《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持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各旗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生鲜乳收购站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纳入常规工作中。

  4、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抽检记录,及时向奶牛养殖者反馈生鲜乳化验结果;生鲜乳收购站不得向收购的生鲜乳中添加任何物质,应确保生鲜乳收购过程全封闭运行,防止生鲜乳受到任何污染。

  5、对牧业四旗收奶量小的偏远牧业点或偏远的村屯,不足以建设生鲜乳收购站的,一方面鼓励调整产业结构或扩大养殖规模,散养户应当配备手推车式挤奶器等机械化挤奶设备,乳品企业建立临时收奶站点;另一方面鼓励搬迁进入奶牛养殖小区或奶牛养殖场。

  6、生鲜乳收购站每月公示交奶户的名称、奶量、奶资数额等。

(三)生鲜乳运输环节

  1、生鲜乳运输车辆应该具备《办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条件,持生鲜乳准运证方可从事生鲜乳运输。

  2、生鲜乳运输车由乳品企业统一清洗、消毒,生鲜乳运输实行全程铅封处置。

3、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

(四)生鲜乳加工环节

1、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生鲜乳收购标准》(GB6914—86),制定相应的企业收购生鲜乳标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报生鲜乳检测项目、检测标准及检测密度,上报呼伦贝尔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2、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向社会公布生鲜乳收购价格,实行优等优价,并及时兑现奶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合格的生鲜乳。

3、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抽检乳制品生产企业所用的原料乳、奶粉等,对使用不合格原料乳及不合格的奶粉禁止使用、出厂,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四、实施生鲜乳收购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市本级和各旗市区要成立由奶办负责的生鲜乳和饲料检验、检测中心,即第三方检测机构,配备检测设备、车辆等必要设施,全面负责奶站的清理整顿、规范管理、鲜奶质量和饲料质量检测、奶源基地建设和管理等项工作。?

(二)各旗市区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鲜奶价格的监控和上报工作,呼伦贝尔市工商管理部门按月发布各地乳制品加工企业生鲜乳收购价格通报。

(三)各旗市区应成立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由畜牧兽医部门、乳品企业、奶业协会、工商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定期研究本地区原料奶价格调整问题,根据本地奶牛饲养成本、流通费用、企业加工费用、淡旺季生产需求、质量差异、市场奶粉价格等因素提供生鲜乳收购参考价格。

(四)各旗市区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推出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乳制品生产企业和生鲜乳收购站、奶牛养殖者应当通过签订《生鲜乳购销合同》或者订单的方式,与奶牛养殖者建立长期稳定的生鲜乳收购关系,同时向奶户公布收购标准、收购价格等。

(五)各旗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生鲜乳收购最低保护价制度。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内实际情况,测算奶牛养殖中成本价格,按照暖季、冷季的饲养方式、成本不同,建立生鲜乳收购最低保护价制度。

(六)各旗市区要探索建立乳业发展风险基金制度。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建立乳业发展风险基金,乳业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采取“政府出一点、乳品企业拿一点、奶农集一点”的办法筹集。该基金全部用于奶牛扑杀、奶牛意外死亡、奶价补贴等惠农方面,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责任编辑:海拉尔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