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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
  发布时间:2009-05-31 20:59:35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1/2。
责任编辑:海拉尔区法院